【熱血台中聲明】 Cafe’ con Leche. 咖萃你有法律顧問我好怕怕

2016年’1月29日,台中Cafe’ con Leche. 咖萃未經熱血台中編輯【藍色起士】授權,私自藍色起士拍攝之圖片下載並重新上傳至店家粉絲團進行商業性質曝光,其中還撰寫說明:【某月某日某知名部落客悄悄地為咖萃拍攝~感謝萬分】。

 

 

🔔 訂閱熱血台中GOOGLE新聞

🍗 台中美食總導覽

台中訂房優惠

 

 

=========根據刑事責任 =========

(1)重製 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網頁上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即屬以其他方法重複製作他人著作物。

(2)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資料來源: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4125030

老實說,針對有時候店家在沒告知情況下,直接盜用圖片貼到粉絲團事情,大多就算發現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經營一家店不容易,而且當初在藍色起士介紹後,文章有轉發到熱血台中進行曝光,獲得不錯的回響,相信當時也替店家帶來不少客源,結果今天發現….

002

上述都是與店家之間的對話,說真的店家很矛盾的是,1月時對於熱血台中的編輯【藍色起士】十分讚賞,結果現在又在粉絲團說藍色起士不知名等等,進而發現店家盜用圖片,告知後店家直接表示要提告寄存證信函等等,真的,我好怕怕,圖片被盜用提醒店家還要被恐嚇要告,如果要告,熱血台中將奉陪到底,請趕緊提告【熱血台中】,一但提告後,我們將用相關證據提出誣告罪,並針對店家盜用片之事提起訴訟與索賠,關於當初店家曝光之文章我們將全數下架(既然店家不喜歡別人幫他曝光的話),也提醒台中各位部落客與民眾注意這上述對話,請自己小心!如果要拍照,記得先跟店家講唷!也要注意你們的打卡,店家都會直接把你們的對話再轉到粉絲團去…..

目前店家可以兩種選擇:

1.告熱血台中,本團隊奉陪到底

2.請於粉絲團跟藍色起士道歉後,我們將刪除此篇文章

 

*刪文不能解決事情,請店家面對,不要嗆人後又刪文!
*我們如果有做錯的地方,也很歡迎大家指教!

 

 

延伸閱讀篇

【熱血台中聲明二】孩子!開分身偽裝不同身分前,有一種東西叫做IP

2018台中美食餐廳小吃旅遊資訊懶人包2017.12.30更新

10 則留言

  1. 哇靠一堆明顯是假帳號的在鬼扯法律,都法律系的?

  2. 「商店內的擺設佈局,甚至商店內的商品本身,都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
    你們知道要用著作權來提告,得自己先証明自己的擺設是原創而不是參考別人的嗎 ?

  3. 贊成樓上
    商店內的擺設佈局,甚至商店內的商品本身,都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你未經許可隨意拍設,如果店家比較GY一點,可以用侵權來告你。店員、顧客本身更有隱私權的問題。他們的長相裝扮,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

    再者,除了法律之外,要拍照之前,尊重一下別人的感受,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吧?
    今如果有人沒打聲招呼就一直拍你,你也會不爽吧?

    補充:
    其實,拍照的法律界限,就在於是否為「公共開放空間」。
    如果你是在店外拍照,拍的是餐廳這棟建築的外觀,這並不犯法。
    但如果是在店內拍照,這就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店內算是私人空間。
    再講白一點,在別人的商店裡,是沒有什麼「自由」可以講的。
    店家的內部,等同於私人的住家。你想要進去,就得遵守主人的規距。如果店家在門口貼「禁止穿拖鞋」,你還是穿拖鞋進去,店家有權把你轟出門。至於拍照,先不論著作權的問題,人家如果早就聲明「禁止拍照」,但你還是要進去拍,店家也有權先把你轟出門,再追究著作權的問題。

  4. 營業場所內,包括店內裝潢到產品製作,店家可以依「營業秘密保護法」禁止拍照,甚至畫下來都不行,店外近距離拍攝商品重製,可能輕犯著作人格權,但如果只是在店外拍攝,供個人使用,當然不違法。

    律師:「合理的使用像是我拍下來,可以放在網路上,現在很多年輕人放到臉書上,說我有到過這個地方,然後標記,這部分應該都是可以的。」

    像是麥當勞、星巴克、全家便利商店,也都禁止在店內攝影,一般民眾如果被阻止拍攝,通常選擇尊重。民眾:「人家有人家的權力呀。」

    民眾:「就覺得怪怪的,又沒有什麼,為什麼不能拍?」

    前年香港曾經有人在D&G前拍攝遭驅趕,引發港人包圍D&G抗議,在店外公共空間攝影,本來就可主張自由,但如果在店內,不經意的小動作,小心觸法。

  5. TVBS記者陳乃瑜:「不能在店內拍照,那店外呢?只要用於營利用途,恐怕都涉及著作權法,就算隔了一條馬路,只要能清楚拍攝得到商品,恐怕還是有違法嫌疑。」

    營業場所內,包括店內裝潢到產品製作,店家可以依「營業秘密保護法」禁止拍照,甚至畫下來都不行,店外近距離拍攝商品重製,可能輕犯著作人格權,但如果只是在店外拍攝,供個人使用,當然不違法。

    律師郭佩佩:「合理的使用像是我拍下來,可以放在網路上,現在很多年輕人放到臉書上,說我有到過這個地方,然後標記,這部分應該都是可以的。」

    像是麥當勞、星巴克、全家便利商店,也都禁止在店內攝影,一般民眾如果被阻止拍攝,通常選擇尊重。民眾:「人家有人家的權力呀。」

    民眾:「就覺得怪怪的,又沒有什麼,為什麼不能拍?」

    前年香港曾經有人在D&G前拍攝遭驅趕,引發港人包圍D&G抗議,在店外公共空間攝影,本來就可主張自由,但如果在店內,不經意的小動作,小心觸法。

  6. #2 志明 於 2016/03/24 01:44
    志明

    贊成樓上
    商店內的擺設佈局,甚至商店內的商品本身,都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你未經許可隨意拍設,如果店家比較GY一點,可以用侵權來告你。店員、顧客本身更有隱私權的問題。他們的長相裝扮,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

    再者,除了法律之外,要拍照之前,尊重一下別人的感受,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吧?
    今如果有人沒打聲招呼就一直拍你,你也會不爽吧?

    補充:
    其實,拍照的法律界限,就在於是否為「公共開放空間」。
    如果你是在店外拍照,拍的是餐廳這棟建築的外觀,這並不犯法。
    但如果是在店內拍照,這就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店內算是私人空間。
    再講白一點,在別人的商店裡,是沒有什麼「自由」可以講的。
    店家的內部,等同於私人的住家。你想要進去,就得遵守主人的規距。如果店家在門口貼「禁止穿拖鞋」,你還是穿拖鞋進去,店家有權把你轟出門。至於拍照,先不論著作權的問題,人家如果早就聲明「禁止拍照」,但你還是要進去拍,店家也有權先把你轟出門,再追究著作權的問題。

  7. 樓上是對的:
    商店內的擺設佈局,甚至商店內的商品本身,都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你未經許可隨意拍設,如果店家比較GY一點,可以用侵權來告你。店員、顧客本身更有隱私權的問題。他們的長相裝扮,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

    再者,除了法律之外,要拍照之前,尊重一下別人的感受,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吧?
    今如果有人沒打聲招呼就一直拍你,你也會不爽吧?
    如果做人做到什麼都要法律法律的,那和陳水扁和那些無恥的政客、律師,有什麼兩樣?只要是法律沒明講的,什麼都可以做。

    補充:
    其實,拍照的法律界限,就在於是否為「公共開放空間」。
    如果你是在店外拍照,拍的是餐廳這棟建築的外觀,這並不犯法。
    但如果是在店內拍照,這就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店內算是私人空間。

    再講白一點,在別人的商店裡,是沒有什麼「自由」可以講的。
    店家的內部,等同於私人的住家。你想要進去,就得遵守主人的規距。如果店家在門口貼「禁止穿拖鞋」,你還是穿拖鞋進去,店家有權把你轟出門。至於拍照,先不論著作權的問題,人家如果早就聲明「禁止拍照」,但你還是要進去拍,店家也有權先把你轟出門,再追究著作權的問題。
    Odin

    • #2 志明 於 2016/03/24 01:44
      志明

      贊成樓上
      商店內的擺設佈局,甚至商店內的商品本身,都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你未經許可隨意拍設,如果店家比較GY一點,可以用侵權來告你。店員、顧客本身更有隱私權的問題。他們的長相裝扮,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

      再者,除了法律之外,要拍照之前,尊重一下別人的感受,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吧?
      今如果有人沒打聲招呼就一直拍你,你也會不爽吧?

      補充:
      其實,拍照的法律界限,就在於是否為「公共開放空間」。
      如果你是在店外拍照,拍的是餐廳這棟建築的外觀,這並不犯法。
      但如果是在店內拍照,這就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店內算是私人空間。
      再講白一點,在別人的商店裡,是沒有什麼「自由」可以講的。
      店家的內部,等同於私人的住家。你想要進去,就得遵守主人的規距。如果店家在門口貼「禁止穿拖鞋」,你還是穿拖鞋進去,店家有權把你轟出門。至於拍照,先不論著作權的問題,人家如果早就聲明「禁止拍照」,但你還是要進去拍,店家也有權先把你轟出門,再追究著作權的問題。

  8. 營業場所內,包括店內裝潢到產品製作,店家可以依「營業秘密保護法」禁止拍照,甚至畫下來都不行,店外近距離拍攝商品重製,可能輕犯著作人格權,但如果只是在店外拍攝,供個人使用,當然不違法。

    律師郭佩佩:「合理的使用像是我拍下來,可以放在網路上,現在很多年輕人放到臉書上,說我有到過這個地方,然後標記,這部分應該都是可以的。」

    像是麥當勞、星巴克、全家便利商店,也都禁止在店內攝影,一般民眾如果被阻止拍攝,通常選擇尊重。民眾:「人家有人家的權力呀。」

    民眾:「就覺得怪怪的,又沒有什麼,為什麼不能拍?」

    前年香港曾經有人在D&G前拍攝遭驅趕,引發港人包圍D&G抗議,在店外公共空間攝影,本來就可主張自由,但如果在店內,不經意的小動作,小心觸法。

    • 贊成樓上
      商店內的擺設佈局,甚至商店內的商品本身,都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你未經許可隨意拍設,如果店家比較GY一點,可以用侵權來告你。店員、顧客本身更有隱私權的問題。他們的長相裝扮,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

      再者,除了法律之外,要拍照之前,尊重一下別人的感受,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吧?
      今如果有人沒打聲招呼就一直拍你,你也會不爽吧?

      補充:
      其實,拍照的法律界限,就在於是否為「公共開放空間」。
      如果你是在店外拍照,拍的是餐廳這棟建築的外觀,這並不犯法。
      但如果是在店內拍照,這就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店內算是私人空間。
      再講白一點,在別人的商店裡,是沒有什麼「自由」可以講的。
      店家的內部,等同於私人的住家。你想要進去,就得遵守主人的規距。如果店家在門口貼「禁止穿拖鞋」,你還是穿拖鞋進去,店家有權把你轟出門。至於拍照,先不論著作權的問題,人家如果早就聲明「禁止拍照」,但你還是要進去拍,店家也有權先把你轟出門,再追究著作權的問題。

Ling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